yh533388银河教職工重大疾病互助基金管理辦法(修訂稿)
地大工字[2016]27号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根據《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》中有關加強救助制度的要求及《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職工互助互濟保障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》,學校決定建立教職工重大疾病互助基金(以下簡稱“互助基金”)。
第二條 “互助基金”遵循“加入自願,退出自由”原則,是學校堅持以人為本、切實維護教職工權益的集中體現,是全校教職工奉獻愛心、扶危濟困、互助互濟、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公益性、互助性基金。
第三條 學校成立“yh533388银河教職工重大疾病互助基金”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互管會”),對“互助基金”進行管理,并接受學校及教職工的監督。
第四條“互助基金”的資金來源:
(一)學校撥款;
(二)教職工交納的互助費;
(三)校内外單位及個人的專項捐贈;
(四)其他資助。
第五條 “互助基金”實行專款專用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、挪用。
第六條 “互助基金”補助的重大疾病參照中國保險業《重大疾病保險 疾病定義使用規範》中重大疾病範圍執行。
第二章 “互助基金”的加入與退出
第七條 凡認可本辦法的我校在職在崗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均可參加“互助基金”。
第八條 在職在崗教職工申請加入時在分工會登記,離退休人員申請加入時在離退休幹部處登記,登記了的教職工在規定期限内交納互助費後即可享受互助,新入職教職工當年交納互助費後即可享受互助。
第九條 互助費基本額度按每年180元交納,由學校财務處從元月工資或離退休金中一次性代扣。以後年度在規定時間内未提出退出申請的将視為繼續參加。
第十條 教職工因調動、辭職和自動離職等原因離開學校或停止交納互助費,視同自動退出,已交納的互助費不予退還,同時不再享受申請當年“互助基金”補助的權利。
第十一條 對于2015年成立之初未加入、加入後又退出或2015年後入職且當年未加入“互助基金”的教職工,以後申請加入時,除補交成立之初到申請加入時、退出期間或新入校當年到申請加入時應交納的互助費外,另需加收互助費總額10%的再申請費後方可享受互助。
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、退出或重新申請“互助基金”時間為每年12月。
第三章 “互助基金”的使用
第十三條 “互助基金”的使用遵循“量入為出,收支平衡,結餘留用”原則。
第十四條 “互助基金”包括“醫療互助基金”和“愛心互助基金”。
第十五條 加入“互助基金”且患重大疾病(見附件1),經校醫院核準報銷住院費後(或醫療保險機構報銷後),個人承擔費用(不含國家規定應該由個人支付的費用)年度累計超過10000元,可以申請“醫療互助基金”補助。
第十六條 符合上述情況,且家庭困難的教職工,可享受“愛心互助基金”。
第十七條 補助額度由“互管會”按照申請人住院個人承擔的醫療花費、家庭生活狀況以及“互助基金”總量等情況予以确定。
第十八條 “互助基金”申請及撥付:
(一)申請“互助基金”補助者,應于當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請,填寫申請表并完成相關申請手續;
(二)“互管會”接受申請後,以會評方式對申請者進行審核,并确定補助金額。
(三)申請“互助基金”補助的教職工每年隻能享受1次,額度一般不超過3萬元。
第十九條 教職工申請“互助基金”補助,應填寫“yh533388银河互助基金補助申請表”(以下簡稱“申請表”,見附件2),并攜帶以下材料,辦理相關手續:
(一)由校醫院或醫保單位審核通過的有效報銷憑據(校醫院、醫保單位出示的回執單)及出院小結等相關材料;
(二)“申請表”需經所在單位認可,由分工會主席或離退休幹部處負責人簽署意見,并加蓋公章。
(三)校醫院負責審核,簽署意見後加蓋公章。
第二十條 連續交納互助費滿10年且從未獲得補助的教職工,首次補助标準在原比例的基礎上增加10%,個人當年補助最高限額為4萬元,之後按規定标準補助;連續交納互助費滿15年且從未獲得補助的教職工,首次補助标準在原比例的基礎上增加15%,個人當年補助最高限額為5萬元,之後按規定标準補助。
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享受“互助基金”補助:
(一)未參加“互助基金”的或因各種原因退出“互助基金”的;
(二)未經校醫院同意,擅自在指定醫院以外就醫的;
(三)已通過其他途徑得到賠償和解決醫療費用的;
(四)因自殺、鬥毆、吸毒、酗酒、整容等原因造成人身傷害的。
第四章 “互助基金”的管理
第二十二條 “互助基金”由“互管會”負責管理。“互管會”由相關校領導、校工會、離退休幹部處、校醫院、人事處、财務處、監察處等部門負責人和有關教職工代表組成。“互管會”下設辦公室,辦公室設在校工會,為“互管會”常設工作機構。
第二十三條 “互管會”職責:
(一)制定和修訂“互助基金”管理辦法;
(二)接受、審批補助申請,決定補助金額;
(三)審核決定本基金接受捐贈、收繳以及基金使用等事宜;
(四)解決其他事項。
第二十四條 “互管會”辦公室職責:
(一)建立“互助基金”教職工加入檔案及基金使用檔案等;
(二)負責受理補助申請,彙總材料,提交“互管會”讨論;
(三)根據“互管會”決定,辦理補助發放的有關手續;
(四)管理本專項基金賬戶,報告每年基金收支情況;
(五)完成“互管會”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第二十五條 互管會辦公室開設“互助資金”專用賬戶,每年12月底對當年的“互助基金”收入支出情況進行決算,并向“互管會”及教代會執委會提交“互助基金”财務報表及分析說明。
第五章 “互助基金”使用的監督
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“互助基金”的管理和使用實行三個方面監督,即審核監督、職能監督和群衆監督。任何人對非法套取“互助基金”補助、濫用“互助基金”審批權利的行為都有權舉報。學校紀委、監察、審計部門接到舉報,應對舉報涉及到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,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查處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
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屬試行辦法,由“互管會”負責解釋。
二O一六年十一月一日
附件1:
根據中國保險行業2007年8月1日起實施的《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》中規定,重大疾病包括以下25種疾病:
1、惡性腫瘤——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。
2、急性心肌梗塞。
3、腦中風後遺症——永久性的功能障礙。
4、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——須異體移植手術。
5、冠狀動脈搭橋術(或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)——須開胸手術。
6、終末期腎病(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)——須透析治療或腎移植手術。
7、多個肢體缺失——完全性斷離。
8、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。
9、良性腦腫瘤——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。
10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——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緻。
11、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——永久性的功能障礙。
12、深度昏迷——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緻。
13、雙耳失聰——永久不可逆。
14、雙目失明——永久不可逆。
15、癱瘓——永久完全。
16、心髒瓣膜手術——須開胸手術。
17、嚴重阿爾茨海默病—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。
18、嚴重腦損傷——永久性功能障礙。
19、嚴重帕金森病—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。
20、嚴重Ⅲ度燒傷——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%。
21、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——有心力衰竭表現。
22、嚴重運動神經元病—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。
23、語言能力喪失——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。
24、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。
25、主動脈手術——須開胸或開腹手術
附件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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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h533388银河 |
年度教職工重大疾病互助基金補助申請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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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時間: 年 月 日 |
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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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 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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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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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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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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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稱
或職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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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證
号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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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上年度總收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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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已繳納
會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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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住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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疾病種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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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屬于《辦法》中規定的重大疾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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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度内醫療費使用情況 |
就診時間 |
就診醫院 |
住院醫療費總額 |
實際報銷金額 |
個人承擔總金額 |
允許報銷範圍内個人承擔部分金額 |
自費部分金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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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 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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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對上述信息确認簽字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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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工會(或離退休幹部處)審核意見
負責人簽字: 單位蓋章
年 月 日 |
校醫院審核意見
負責人簽字: 單位蓋章
年 月 日 |
互助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意見
負責人簽字: 單位蓋章
年 月 日 |
備注:申報材料含申請表、醫院發票(醫保、校醫院報銷回執單)、病曆、病理檢驗報告、出院小結 |